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宗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65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零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宗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2月18日期滿,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0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111年4月8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08公克),該案嗣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已於113年2月18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27號卷第23-31、73-77、11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654號卷第15-16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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