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林紘維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被告 葉世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謝梨敏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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