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祐慈
林祐敏 林啟宏 詹瑞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 律師被告 吳宇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6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