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原告 施宗明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張詠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澐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51,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9,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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