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69號聲請人 許里 代理人 簡繁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276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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