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3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惠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惠敏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惠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所有之木條係為釘造木門防護安全之用,目的雖無可議但行為卻顯然失當,兼衡其所竊財物之價值約新臺幣1000元,且部分木條並經被害人取回,暨其素行、犯後坦認罪行之態度,以及無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