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蔡富山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