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即聲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豐一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新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一一四四八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叁億貳仟捌佰貳拾捌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佰貳拾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佰陸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陸拾壹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