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
丙○○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名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康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 陳國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介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