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麒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
763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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