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26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廖益翔 被告 江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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