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崑源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 律師
張正忠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智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 陳述 略稱:如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狀即如附件。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500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宣告。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即駁回自訴人之上訴(102年度上易字第376號、第377號),是原審法院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