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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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銘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一00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銘宏因犯詐欺、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12月20日裁定就其被訴詐欺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應予撤銷,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