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43號抗告人蕭○○
蕭□□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妍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家事事件法第43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
5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43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並已於105年2月16日送達,抗告人迄今並未補正,依前揭法條,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