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淋鈞選任辯護人秦嘉逢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第20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東紅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