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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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2號聲請人 馮衛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詹衛忠詹衛雄 之財產事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4條、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欲聲請處分不動產之出售價格為何?若已簽立買賣契約,則應提出契約影本,另如有低於公告現值情形,應予說明,以供審查不動產出售價格之合理性。
三、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詹衛忠、詹衛雄安置於安養院之證明(如:契約書或院方之證明書),及最近3個月在該安養院花費之單據或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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