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蕭閔謙 上列聲請人蕭閔謙因與相對人 蕭家永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蕭閔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合約書」,係第三人 蕭釗欽 與相對人蕭家永就系爭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難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請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及本件清償期已屆至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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