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程美繐 相對人維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禧 即 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2月26日向第三人 包廷惠 即 包麗 花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7月2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包廷惠即 包麗花 於100年6月19日將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讓與聲請人,並已於100年9月2日完成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六│││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7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6層樓房│74│74│平│鋼筋│12│0.│平│全部│││88│崑山里國光五│康區大灣│鋼筋混凝│.4│.4│方│混凝│.0│48│方│││││街2之3號十六│段7597地│土造│0│0│公│土造│3││公│││││樓之1│號││││尺││││尺││├──┴─┴──────┴────┴────┴─┴─┴─┴──┴─┴─┴─┴───┤│共有部分:大灣段77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