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41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7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4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97年5月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