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訴字第3458號、95年度訴字第36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確定在案。所犯上開二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減刑所列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0月22日以96聲減字第3761號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45號裁定減刑,該裁定並於96年11月13日已囑託臺灣臺南監獄送達受刑人,案未經抗告,業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案件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45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既業經減刑確定,自不得對同一案件為重複之裁定,其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南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