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5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蔣志宗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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