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96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甲○○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
二、陳明本件利率如何約定,並提出基準利率表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