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黃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育仁陳郁仁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育仁即陳郁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4年間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1,000,000元,惟被繼承人已於103年7月27日死亡,其第
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請求選任 陳信村 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育仁即陳郁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4年
3月18日以104年度繼字第136號裁定選任陳信村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目前尚未經法院解任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裁定查明屬實,並有被繼承人之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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