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4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再字第4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407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28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據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60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本院乃以民國109年12月3日109年度救再字第40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上開命補正裁定於109年12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27頁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頁面等件附本院卷第29頁至第37頁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芸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