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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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己○○
王奕棋 律師被告酉○○訴訟代理人宙○○被告子○○訴訟代理人地○○被告丑○○訴訟代理人亥○○被告癸○○
天○○右一人訴訟代理人辰○○住被告巳○○住
申○○住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午○○住被告戌○○住
宇○○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四樓未○○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四樓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卯○住被告辛○○住
寅○○住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壬○○住被告丙○○住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被告丁○○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戊○○住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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