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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