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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