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人間風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庚○○
(現於臺灣雲林戒治所戒治中)己○○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壬○○丁○○辛○○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關於被告乙○○、庚○○、己○○、辛○○、丙○○、壬○○、丁○○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其餘關於被告甲○○部分另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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