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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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楊秀光
卓文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 律師被告 劉元平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移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前開建物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信義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為新臺幣92,29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2,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