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31號聲請人 石准瑄 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宇榕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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