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842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債權憑證記載以執行名義之名稱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票字第11857號民事裁定,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在卷可稽,是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顯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則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84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蔡文卿許春美 │86年5月23日│未登載│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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