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九號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