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0號原告IBCUKCo法定代理人MarkBeth訴訟代理人陳長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芬 律師被告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生台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詹茗文 律師 張雅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
聲請費用由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同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