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錫耀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被告板橋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宏陸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至現場履勘,請兩造準時至現場等候履勘;另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應補正法定代理人變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