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劉建漢
再審被告 黃桂
邱錦裕
邱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者及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
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
月18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