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其中㈠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者,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柒拾陸萬陸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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