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關於原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十六萬八千六百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關於原告另請求機車與眼鏡修理費新臺幣三萬一千四百元及該部分之利息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蘇琬能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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