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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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吳亮慰 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丙○○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⑴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庭呈附表五筆借款之證明。⑵利息起算日即未依約清償日之證明。⑶並指派本件借款承辦人員或熟知本件借款程序人員到庭說明被告借款還息之過程。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