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八八三號
原告光華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鎮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因經銷合約發生爭執,業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經銷合約書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