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2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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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134號

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依萍 (歿)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3年11月16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是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執行名義對相對人之繼承人是否亦有效力,為聲請人得否得持該執行名義,以相對人之繼承人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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