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7年台覆字第9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九五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決定(九十六年度賠字第八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准予具保而停止羈押,共計受羈押五十四日。該案嗣經原決定機關改判諭知聲請人無罪,並由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為此請求冤獄賠償云云。原決定意旨略謂:聲請人固有上揭受羈押及判決無罪之事實,惟依原決定機關九十四年度選上重更(二)字第一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係前立法委員 徐志明 競選後援會總務主任,於九十年五月下旬某日,以該後援會名義,經由明輝贈品行向富心公司,以每只新台幣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訂購珍珠鍋三千個。並由該公司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陸續分送至徐志明大寮鄉競選總部及旗山、鳥松、岡山、鳳山等服務處。而其訂購珍珠鍋之目的,係因徐志明剛獲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候選人初選通過,競選後援會成立後,決定舉辦歌唱聯誼晚會,並提供珍珠鍋供摸彩,以答謝黨員之支持。後因旗山服務處於歌唱聯誼晚會摸彩後,珍珠鍋仍有剩餘,而由 林德源 、 謝耀賢 自行決定用以賄選。聲請人訂購珍珠鍋之目的,既僅供該後援會舉辦歌唱聯誼晚會摸彩之用,無從認定係投票行賄之行為。而林德源、謝耀賢將珍珠鍋贈予特定人而行賄之犯行,非聲請人所明知,因認其與彼等無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而諭知無罪,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既有上開訂購珍珠鍋供摸彩行為,依當時情形及獎品價值,以社會一般常情,顯然足以讓人認其確有投票行賄之犯行,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檢察官聲請,予以羈押,顯係因其本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當行為所致,而駁回其冤獄賠償之請求。聲請覆審意旨則以:聲請人擔任前立法委員徐志明競選後援會總務主任,依後援會交辦,訂購珍珠鍋三千個之行為,為其職責之當然行為,並無投票行賄之犯行。又歌唱聯誼晚會參與之民眾,來自屏東縣、高雄縣、高雄市、台南縣、台南市等,並非均是其選區具有投票權之民眾。再者該歌唱聯誼晚會之摸彩,係分發摸彩券方式摸彩,並非人人可得獎,屬於歌唱聯歡之性質,與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之投票無涉,且該晚會距投票日有半年之久,其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而請求准予賠償等語。經查上開確定判決既已認定聲請人訂購珍珠鍋,僅供前立法委員徐志明競選後援會舉辦歌唱聯誼晚會摸彩之用,無從認定係投票行賄行為,乃原決定竟謂其行為依社會一般常情,顯然足以讓人認其確有投票行賄之犯行,其受羈押係其本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當行為所致,顯非有據。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蘇茂秋法官劉福聲法官陳世淙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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