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洪美滿 被告台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朱健明
陳煜武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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