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貴南 等3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