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智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智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婷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怡婷明知「美姿美儀爆乳縮腰體雕帶」照片(附件1)、「蠶絲面膜皂」照片(附件2)及「美姿美儀挺胸塑腹帶,每天2小時,3週有效改善產後身材,擊破脂肪X機能挺脊,美姿美儀爆乳縮腰體雕帶,女-瞬間提升1.5罩背!男-視覺長高3CM!打擊頑固3肉!副乳、後背肉、大肚腩有效!!脂肪均勻受力、雙層加強束腹,調解站坐姿態、舒緩肌體疲勞,透氣排汗不緊繃、減少對胃壓迫,低頭族、愛駝背、滑鼠肩、站坐姿勢不正,美姿美儀爆乳縮腰體雕帶(S.M.L.XL.XXL)」等文字內容(附件3),均係「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語文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以臉書帳號「[email protected]」登入並在其所經營之「胖包子的台灣&香港代購」臉書粉絲團上,擅自複製附表所示內容並上傳至其臉書之網頁上,用以刊登販賣「美姿美儀爆乳縮腰體雕帶」、「蠶絲面膜皂」之訊息,重製上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並公開傳輸,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嗣經「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網搜尋,發現該網頁內容而報警,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經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之106年6月23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在卷為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複製之內容│├──┼────┼──────┼──────────────────────────────────────┤││││││1│105年6月│高雄市三民區│1、「美姿美儀爆乳縮腰體雕帶」照片(附件1)│││18日│三民街141號3│2、「美姿美儀挺胸塑腹帶,每天2小時,3週有效改善產後身材,擊破脂肪X機能挺脊,││││樓302室│美姿美儀爆乳縮腰體雕帶,女-瞬間提升1.5罩背!男-視覺長高3CM!打擊頑固3肉!│││││副乳、後背肉、大肚腩有效!!脂肪均勻受力、雙層加強束腹,調解站坐姿態、舒│││││緩肌體疲勞,透氣排汗不緊繃、減少對胃壓迫,低頭族、愛駝背、滑鼠肩、站坐姿│││││勢不正,美姿美儀爆乳縮腰體雕帶(S.M.L.XL.XXL)」等文字內容(附件3)│├──┼────┼──────┼──────────────────────────────────────┤││││││2│105年6月│同上│「蠶絲面膜皂」照片(附件2)│││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