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0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理由詳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到執行通知書時,適因心肌梗塞等病在永和耕莘醫院接受治療,抗告人並檢具診斷證明書,於94年9月28日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惟抗告人並未收到是否准許之通知書,抗告人並無原裁定所指逃匿情事,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查執行檢察官簽發執行命令,抗告人於94年10月5日報到執行徒刑,抗告人未依限報到,執行檢察官簽發拘票限於94年10月28日拘提到案,亦未拘獲,固有執行卷附資料可稽。惟抗告人抗告稱其在執行期間適因病在醫院接受治療,並具狀請求暫緩執行,其所述如為真實,能否認其係逃匿,非無研求餘地,原法院自有向醫院及檢察署查明之必要。綜此,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查明後更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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