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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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7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肆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