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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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45號聲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9年6月11日、同年7月11日、同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26,000元│99年1月30日│IC0000000│6個月│││司│南京東路分行│││││├──┼─────────┼──────┼───────┼──────┼─────┼──────┤│002│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26,000元│99年2月28日│IC0000000│7個月│││司│南京東路分行│││││├──┼─────────┼──────┼───────┼──────┼─────┼──────┤│003│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26,000元│99年3月30日│IC0000000│8個月│││司│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