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光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43號、110年度偵字第38388號、111年度偵字第701號、111年度偵字第749號、111年度偵字第5591號、111年度偵字第563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3號、111年度偵字第4709號、111年度偵字第8429號、111年度偵字第11253號、111年度偵字第12742號、111年度偵字第12365號、111年度偵字第17486號、111年度偵字第32033號、111年度偵字第38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寅○○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是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間之某日,將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章、金融卡及密碼,提供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匯款行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再利用上開帳戶,將被害人所匯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店分局、三峽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同意其證據能力。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均符合法律規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證據,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核無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具關聯性,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將上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惟否認涉有犯罪,辯稱:我也是被騙的,是一個叫「小路」的朋友說,提供帳戶給星城或九洲網站洗分數,可以給我吃紅,我才會把帳戶交給他;被害人被騙的錢也不是到我這邊,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收到錢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聯邦商業銀行帳戶為被告所有
,被告於110年6月間之某日,將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金融卡及密碼,提供某身分不詳之人使用等情,為被告所承認(見本院金訴卷二第39-42頁),並有帳戶基本資料在卷可佐(見偵36605卷第65-66頁、偵749卷第15頁)。另某身分不詳之人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匯款行為,某身分不詳之人再利用被告之帳戶,將被害人所匯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等情,則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證。足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某身分不詳之人施用詐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因而受有財產損害。某身分不詳之人,則是利用被告交付之上開帳戶,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於被害人匯款後,將款項轉出而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㈡金融帳戶具有高度專屬性及私密性,供帳戶所有人作為理財
、儲蓄、匯款或其他金融交易使用。且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向各金融機構申請開戶,且一人可向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個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又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故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出價收購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為不明用途使用,衡情對於該帳戶極可能供作不法目的使用,應當有合理之預見。
㈢被告雖辯稱:我交付帳戶的對象叫做「小路」,是做粗工時
認識的,他說要借用帳戶洗分數出來,會給我吃紅,大概新臺幣(下同)幾千元,應該是3萬元以下,2個禮拜以內就會把錢給我,到最後也都沒有,後來我發現這個已經變成詐欺,我去找他已經找不到了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第39-41頁)。然查:
⒈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是把帳戶交給綽號「 阿犬 」的朋友,
不知道本名,沒有聯絡方式,他說玩遊戲有贏了10幾萬元,跟我要帳戶,會給我3萬元吃紅等語(見偵38388卷第9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把帳戶交給綽號「 阿林 」之人,不知道本名,之前有他的電話,但後來找不到他,他說帳戶是要洗賭博網站的分數,他會給我5,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一第310-311頁)。可見被告雖供稱提供帳戶可獲得報酬,惟就提供帳戶之對象、原因,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述均不相同,則其所述交付帳戶之理由,已難盡信。
⒉再者,不論被告交付帳戶之對象為「阿犬」、「阿林」或「
小路」,對方若有使用金融帳戶之需求,自行申辦帳戶並無困難且成本低廉,對方捨此不為而以高價向被告收購帳戶,顯不合於一般正當使用金融帳戶之方式。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年屆37歲,為智識經歷正常之成年人,並有使用金融帳戶之經驗,應當知悉此情。再參酌現今社會上常見收購帳戶之用途,被告應可預見對方係有意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製造詐欺犯罪之金流斷點,即被告已預見對方收購帳戶之目的,可能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用以提領犯罪所得。被告雖無意積極促使此結果發生,仍將系爭帳戶交予對方使用,應認其主觀上已容任上開不法結果發生而具有不確定故意,被告所辯不足採憑。
三、綜上所述,被告已預見其帳戶可能用於詐欺取財及提領犯罪所得之不法用途,仍任意將帳戶交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而有容任不法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另本案實施詐欺犯罪之人,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就參與犯罪者,亦無事證顯示有兒童或少年,基於罪疑唯輕之法理,應認參與犯罪者均為成年人,且詐欺正犯人數未達3人以上。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
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人頭帳戶可提供名實不符之資金流向,於提領後形成金流斷點,產生與前置犯罪間去聯結之作用,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之目的。故立於帳戶使用者之角度,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即屬前揭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⒉被告提供帳戶供他人受領財產犯罪所得並進行轉匯,對於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㈡罪名及罪數:
⒈被告所為,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提供帳戶之一行為,致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侵
害及受騙款項去向不明,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各屬裁判上一罪。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審判範圍之擴張:
就附表編號8至17所示犯罪事實(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7)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⒉另附表編號12、14所示被害人受詐欺時雖係未滿18歲之少年
,惟無事證顯示被告或詐欺之正犯知悉被害人之年齡而犯罪,尚不該當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附此敘明。
㈤科刑:
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使他人得以利用帳戶收取詐欺所得並掩飾其去向,致檢警難以追查,助長詐騙犯罪風氣,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並考量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應認其犯罪所生損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參與之程度、情節、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被告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雖約定有報酬,惟被告供稱尚未
拿到約定報酬(見偵38388卷第92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10頁、卷二第39頁),卷內亦無事證顯示被告已實際獲取報酬,即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㈡另被告交付帳戶後,對匯入帳戶之資金已失去實際處分權,
被害人受騙而匯入之款項即非被告所有,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或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威宏、塗又臻及呂象吾移送併辦,檢察官賴瀅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偵查案號詐欺時間/內容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幣)匯入帳戶證據出處1己○○110年偵字第36605號111年偵緝字第343號110年6月25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向己○○佯稱邀約投資等語,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5時6分許5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110偵36605卷,第11-14頁)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Instagram社群軟體頁面擷圖照片(110偵36605卷,第37-39頁)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6605卷,第25-27頁、第3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6605卷,第29-30頁)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7月12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47313號書函,檢附寅○○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0偵36605卷,第63-65頁、第70頁)2癸○○110年偵字第36605號111年偵緝字第343號110年6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佯稱邀約投資加密貨幣等語,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9時20分許13,000元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述(110偵36605卷,第15-17頁)⒉網路銀行APP轉帳交易紀錄擷圖照片(110偵36605卷,第61-62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6605卷,第47-48頁)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605卷,第49頁、第59頁)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8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48907號函,檢附寅○○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749卷,第13-15頁、第22頁)3甲○○110年偵字第38388號110年6月19日向甲○○佯稱網路投資及解除定存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5日上午11時31分許5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述(110偵38388卷,第9-10頁)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8388卷,第11-13頁、第31-3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8388卷,第17頁)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8月5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54187號書函,檢附寅○○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0偵38388卷,第37-39頁、第40頁、第42頁)110年6月26日凌晨0時10分許45,000元4辛○○111年偵字第701號110年6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向辛○○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2時9分許3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述(111偵701卷,第9-13頁)⒉網路銀行APP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1偵701卷,第73頁)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投資網站擷圖照片(111偵701卷,第79-85頁)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701卷,第19-21頁、第33-4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701卷,第27-29頁)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7月23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49043號書函,檢附寅○○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701卷,第63-63頁、第68頁)5巳○○111年偵字第749號110年6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邀約投資等語,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5日下午4時28分許35,000元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述(111偵749卷,第27-33頁)⒉告訴人巳○○提出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1偵749卷,第35-37頁)⒊網路銀行APP轉帳交易紀錄翻攝照片(111偵749卷,第45頁)⒋投資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1偵749卷,第48-51頁)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749卷,第53-55頁、第59頁、第67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749卷,第56頁)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8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48907號函,檢附寅○○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749卷,第13-15頁、第20頁)6庚○○111年偵字第5591號110年6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 俞辰華 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5日下午8時4分許30,000元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591卷,第9-12頁)⒉中華郵政ATM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翻攝照片(111偵5591卷,第69頁)⒊臉書擷圖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投資網站擷圖照片(111偵5591卷,第61-69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591卷,第73-74頁)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5591卷,第75頁、第81-83頁)⒍寅○○所有之聯邦商銀帳戶交易明細紀錄(111偵5591卷,第29-33頁、第39-43頁)7丑○○111年偵字第5633號110年6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謊稱投資貨幣保證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3時14分許3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丑○○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633卷,第7-11頁)⒉網路銀行APP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1偵5633卷,第19頁)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文字記錄擷圖照片(111偵5633卷,第21-28頁)⒋投資網站擷圖照片(111偵5633卷,第20頁)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5633卷,第12頁、第15頁、第29-30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633卷,第16-17頁)⒎寅○○所有之臺灣企銀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633卷,第31頁、第39頁)8子○○111年偵字第12365號110年6月8日透過交友軟體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5日下午2時35分許24,500元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2365卷,第13-15頁)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文字紀錄(111偵12365卷,第31-41頁)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偵12365卷,第5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2365卷,第17-18頁)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2365卷,第23頁)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63050號函,檢附寅○○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2365卷,第57-61頁)9辰○○111年偵字第12742號110年6月2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辰○○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5日某時許100,000元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2742卷,第7-9頁)⒉高雄銀行110年6月25日匯款申請書(111偵12742卷,第45頁)⒊投資平台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12742卷,第45-5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2742卷,第35-36頁)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2742卷,第41-43頁)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346518號函,檢附寅○○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2742卷,第55-57頁、第61頁)10乙○○111年偵字第203號110年5月2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謊稱投資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10時26分許5,000元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03卷,第7-13頁)⒉投資網站擷圖照片(111偵203卷,第64-71頁、第74-79頁)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203卷,第70頁、第72-73頁、第76頁、第78頁)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03卷,第48-49頁、第61頁、第8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03卷,第50-51頁)⒍寅○○所有之聯邦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203卷,第36頁)11卯○111年偵字第4709號110年5月25日透過「omi」交友軟體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幣托」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3時許5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709卷,第27-28頁)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4709卷,第35-37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處)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709卷,第21頁、第29-31頁、第49-5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709卷,第33-34頁)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110年9月29日110迴龍字第1430099085號函,檢附寅○○帳戶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4709卷,第67-73頁、第85頁)110年6月26日下午3時許10,000元12壬○○111年偵字第8429號110年6月12日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2時14分許2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111偵8429卷,第9-12頁)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8429卷,第45-61頁)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429卷,第29-33頁、第39-4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8429卷,第35-37頁)⒌寅○○所有之台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111偵8429卷,第23頁)13丁○○(被害人)111年偵字第11253號110年6月1日透過「omi」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向丁○○謊稱投資「幣托」投資網站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4時16分許6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被害人丁○○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1253卷,第17-18頁)⒉被害人丁○○提供之網路銀行APP轉帳交易記錄擷圖照片(111偵11253卷,第21-23頁)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幣托」投資網站網頁擷圖照片(111偵11253卷,第23-3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1253卷,第137-138頁)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1253卷,第157-163頁)⒍寅○○所有之台灣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1253卷,第306頁)110年6月26日下午4時27分許20,000元14戊○○111年偵字第11253號110年6月17日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通訊軟體LINE佯稱虛擬貨幣獲利豐厚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凌晨0時2分許9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1253卷,第33-34頁)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1偵11253卷,第35-50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1253卷,第139-140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1253卷,第181-185頁)⒌寅○○所有之台灣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1253卷,第303頁、第305頁)110年6月26日下午3時36分許110,000元15未○○111年偵字第17486號110年6月中旬透過Twitter社群網站、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投資代操等語,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3時25分許10,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7486卷,第107-111頁)⒉網路銀行APP轉帳交易紀錄擷圖照片(111偵17486卷,第159頁)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17486卷,第175-177頁)⒋投資資訊網頁擷圖照片(111偵17486卷,第17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7486卷,第113-114頁)⒍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7486卷,第121頁、第149-151頁)⒎寅○○所有之台灣企銀帳戶交易紀錄(111偵17486卷,第39-42頁)16午○○110年偵字第38349號110年6月24日透過「鑫盛」投資平台網站,佯稱入金轉為遊戲代幣等語,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6日下午5時15分許5,000元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午○○於警詢之指述(110偵38349卷一,第371-37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8349卷一,第373-374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8349卷一,第377頁、第383頁)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110年8月24日110迴龍字第1430099081號函,檢附寅○○帳戶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110偵38349卷一,第407頁、第424頁)17 王俊閔 111年偵字第32033號110年6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外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俊閔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17分許30,000元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王俊閔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2033卷,第27-31頁)⒉王俊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偵32033卷,第59-6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2033卷,第35-37頁)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2033卷,第41頁、第49-51頁)⒌寅○○所有之聯邦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32033卷,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