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6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6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6698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②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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