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5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㈡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㈣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㈤聲請人配偶 羅誼蔓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